設計作品寄存中心及其條款及條件





   
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 生效

設計作品寄存中心

1. 製造商、藝術家及設計師普遍希望其創作意念能夠取得最大的投資回報。此往往涉及參與合資經營或轉讓有關作品的權利(特別是版權),因此有需要對擁有權提出證明。此外,在侵犯版權的訴訟中,原告人(或申索人)有責任證明於版權被侵犯之時或之前其為有關作品的版權擁有人。

2. 為免除舉證的重責,香港表廠商會有限公司(「商會」)專為其會員成立了一所可供寄存藝術品的設計作品寄存中心(「中心」)。中心提供了一套獨立的核實日期系統,以助確定寄存於中心的作品的版權擁有權。

於香港享有的版權保護


3. 簡單來說,以任何人士的技術及勞力創作或屬於任何公司(不論本籍或居所或註冊成立地點在何處)的任何原版權作品,均可於香港享有版權保護,除非行政長官明確地拒絕向指定作品產地的司法管轄區提供保護則作別論,惟這種情況非常罕見。

寄存於中心的資格


4. 寄存者必須為繳足會費的商會會員。

5. 有關作品必須為「藝術」作品,尤其包括下列各項:-

5.1 不管藝術水準如何的平面美術作品(包括任何髹掃畫、繪畫、地圖、圖表或圖則,及任何雕刻、蝕刻、版畫、木刻或類似的作品)、照片、雕塑品(包括為製作雕塑品而製作的鑄模或模型)、或拼貼作品;

5.2 屬建築物或建築物模型的建築作品;或

5.3 美術工藝作品。

申請寄存手續

6. 待下列各項呈交後,寄存安排始告生效:-

6.1 填妥的申請表格(可於商會索取);

6.2 作品圖樣或藍圖副本,須放入尺碼不超過35厘米 x 25厘米的信封內;及

6.3 支付所需的費用。

7. 中心概不接受圖樣、藍圖或任何其他文件的正本。

8. 中心有絕對權利接受或拒絕任何寄存申請。

寄存證書

9. 任何申請一經接納,寄存者即獲發送及寄送顯示作品寄存日期的寄存證書連同申請表格的複本。寄存期初步為三年,於寄存日三週年前的上一季最後一天屆滿。舉例說明,如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開始寄存,則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三十日屆滿,期滿可續期三年(見下文第11段)。

10. 任何作品一經正式寄存,除慣常的版權標誌及告示之外,必須於作品的所有平面或立體的複製品及相關的資料/包裝之上貼上適當的警告語句,當中可以有「香港表廠商會鐘表設計作品寄存處編號XX」等字眼。
續期

11. 寄存期屆滿之前的一個月內,中心將會向寄存者寄交續期通知及續期表格。如商會接獲以下各項,則會延續寄存期:-

11.1 填妥的續期表格;

11.2 列明的續期費;及

11.3 到期須向商會支付的任何會費。

12. 如中心於寄存期屆滿當日起計一個月之內未接獲任何回覆,寄存安排將被視為失效。中心將以掛號郵遞方式向寄存者退回就寄存而呈交的所有圖樣及資料副本。

13. 中心可運用絕對酌情權接受或拒絕任何續期的申請。

寄存費用

14. 寄存費 600.00港元
續期費 400.00港元
於寄存日作出宣誓的費用 300.00港元
核實寄存證書為真實副本的費用 30.00港元
商會可運用絕對酌情權決定不時檢討上述費用。

寄存的好處

15. 使用寄存服務反映出寄存者已充分考慮及正視對其法律權利的保護,可對盜版行為起阻嚇作用。

16. 展示寄存告示有助避免任何不合法的翻版行為。

17. 於寄存服務的有效期任何時間內,中心將應要求提供核實作品寄存日期的誓章,此對於必要進行的法律訴訟是非常重要的。

限制

18. 商會為一私人機構,將作品寄存於中心僅作舉證之用,並不代表在香港或其他法律之下的適當註冊。

19. 寄存證書並非版權或任何就此呈交的資料存在的不可推翻證據。於任何法律程序中,寄存只可在舉證方面給予協助,並不確保取得勝訴。

20. 寄存的所有作品將絕對保密,但如因任何理由不能維持該保密性,將不構成任何責任。

21. 商會不會核實或驗明寄存的作品,亦不會就作品的真實性及原創性提出任何證據。

22. 商會概不就下列各項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毀負上任何責任:-

22.1 盜竊、火警、意外或天災;

22.2 遺漏了或忽略了寄出續期通知;

22.3 於寄存期滿之後,寄失或無法派遞向寄存者退回的寄存圖樣及資料;

22.4 中心或商會的職員、受僱人或僱員所構成的疏忽;

22.5 任何其他理由或起因。

終止

23. 商會保留以一個月書面通知終止任何寄存服務的權利,並會退回按比例計算至終止月份最後一日的任何寄存費。

24. 商會將應寄存者的要求或在寄存者於商會的會籍到期之時(在寄存者不再續期的情況下)終止寄存,惟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回寄存費。

規則及規例的修訂

25. 商會保留不時修訂任何有關寄存服務的規則及規例的權利。

重新蓋章

26. 當原本的蓋印因任何理由從任何寄存物品之上脫落之時,中心須與寄存者聯絡,並於寄存者在場的情況下重新蓋章。

其他形式的保護

27. 某些藝術品可就其外形、構造、圖案或裝飾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辦理註冊。任何查詢或申請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或尋求法律意見。